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72號上訴人 潘國城 被上訴人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元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