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9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久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茂元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藏寶盒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劉企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