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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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16號抗告人 王明賢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非訟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