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34號上訴人即原告 湯惠子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及請求刊登道歉啟事於大樓電梯暨公佈欄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