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3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簡奉 周
複代理人 施昭華
被 告 簡甫丞
被 告 簡宗安
被 告 胡可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