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湘鎔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零叁拾捌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