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沙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周崇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年1
月7日警清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周崇德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
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2年11月10日13時3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號。
㈢行為:發射有殺傷力之沖天炮,而有危害他人身體、財物之
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 梁吳月樓 、 詹家芬 於警訊時之證述。
㈢蒐證光碟1片。
㈣現場照片13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