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9號
原 告 許玉芳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銘 謚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惟因本件已另經本院以103年
度岡聲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免繳裁判費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