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陳彥安
被 告 呂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宏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陳彥安
被 告 呂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