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4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昌應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7年6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該期日將當庭勘驗「西門地下停車場」之監視畫面,待證事實為「被告有無竊得低頻校正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