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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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國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月梅 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51號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