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四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附表:96年度聲減字第4775號│├────┬───────────┬───────────┬───────────┤│編號│一│二│三│├────┼───────────┼───────────┼───────────┤│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肆年│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款│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2年8月1日上午7時30│92年8月14日、92年11月│92年8月14日、92年11月│││分許前不詳時、92年8月│18日、93年2月26日│18日、93年2月26日│││15日、92年10月28日15時│││││後至翌日凌晨2時許不詳│││││時間、92年10月29日、92│││││年11月19日、92年11月22│││││日、93年2月3日、93年│││││2月13日、93年5月13日│││││、93年5月1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2年度偵字第14020、14│93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40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93年度訴字第378號│93年度訴字第378號││實├──┼───────────┼───────────┼───────────┤│審│判決│93年6月23日│93年9月29日│93年9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93年度訴字第378號│93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確定│93年6月23日│93年10月29日│93年10月29日│││日期││││├─┴──┼───────────┼───────────┼───────────┤│合於中華│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空白)│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