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4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公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並與附表編號2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2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之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行使偽造公文書│加重強盜罪││├────────┼────────┼────────┼────────┤│宣│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0年│││告│││││刑││││├────────┼────────┼────────┼────────┤│所犯│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330條│││法條│211條│││├────┬───┼────────┼────────┼────────┤│犯│年│8890│91│││罪├───┼────────┼────────┼────────┤│日│月│5起3│10│││期├───┼────────┼────────┼────────┤││日│某日7│22││├────┼───┼────────┼────────┼────────┤│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查│年│89│91│││案├───┼────────┼────────┼────────┤│年│字│偵│偵│││├───┼────────┼────────┼────────┤│度號│號│11534、18344等│2878││││││2986││├────┼───┼────────┼────────┼────────┤│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年│90│92│││實│├─┼────────┼────────┼────────┤│審││字│訴│上訴││││├─┼────────┼────────┼────────┤││號│號│900│1587│││├─┼─┼────────┼────────┼────────┤││判│年│92│92││││決├─┼────────┼────────┼────────┤││日│月│11│7││││期├─┼────────┼────────┼────────┤│││日│10│22││├────┼─┴─┼────────┼────────┼────────┤│確│法院│同上│最高法院│││├─┬─┼────────┼────────┼────────┤││案│年│同上│92││││├─┼────────┼────────┼────────┤│定││字││台上││││├─┼────────┼────────┼────────┤││號│號││6044│││├─┼─┼────────┼────────┼────────┤│判│確│年│92│92││││定├─┼────────┼────────┼────────┤││日│月│12│10││││期├─┼────────┼────────┼────────┤│決││日│26│30││├────┴─┴─┼────────┼────────┼────────┤│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條例,不│││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減刑││├────────┼────────┼────────┼────────┤│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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