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9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
3之犯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與附表編號3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再就附表編號3之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
1、2之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持有槍枝罪│殺人未遂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1年4月│││新臺幣10萬元│││├───────┼─────────────┼──────────────┼──────────────┤│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271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1條第4項│││├───────┼─────────────┼──────────────┼──────────────┤│犯罪日期│88年10月間某日至88年12月6│88年11月4日│89年5月26日至89年6月30日│││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9│89│89││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26451│26451│8208│├───┼───┼─────────────┼──────────────┼──────────────┤││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89│89│90││最│案├─┼─────────────┼──────────────┼──────────────┤│││字│重訴│重訴│易緝││後│號├─┼─────────────┼──────────────┼──────────────┤│││號│21│21│19││事├─┼─┼─────────────┼──────────────┼──────────────┤││判│年│89│89│90││實│決├─┼─────────────┼──────────────┼──────────────┤││日│月│11│11│2││審│期├─┼─────────────┼──────────────┼──────────────┤│││日│16│16│27│├───┼─┴─┼─────────────┼──────────────┼──────────────┤││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同上│同上│同上││確│案├─┼─────────────┼──────────────┼──────────────┤│││月│││││定│號├─┼─────────────┼──────────────┼──────────────┤│││日│││││日├─┼─┼─────────────┼──────────────┼──────────────┤││確│年│89│89│90││期│定├─┼─────────────┼──────────────┼──────────────┤││日│月│12│12│4│││期├─┼─────────────┼──────────────┼──────────────┤│││日│18│18│12│├───┴─┴─┼─────────────┼──────────────┼──────────────┤│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於減刑條例規定,不應減│不合於減刑條例規定,不應減刑│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8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