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至捌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壹至伍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陸至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67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0月、6月確定(即附表編號壹、貳);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即附表編號參);又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167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即附表編號肆、伍);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更字第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即附表編號陸、柒);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壹至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壹至捌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壹至伍及陸至捌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肆│├───────┼───────────┼───────────┼───────────┼───────────┤│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故買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2年3月初某日起至93年│同左│94年1月7日│93年12月30日│││4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866號││94年度速偵字第12號│94年度偵字第502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3673號│同左│94年度桃簡字第383號│94年度桃簡字第1674號││實│││││││審├───┼───────────┼───────────┼───────────┼───────────┤││判決│94年2月18日│同左│94年2月25日│94年8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3673號│同左│94年度桃簡字第383號│94年度桃簡字第1674號││決│││││││├───┼───────────┼───────────┼───────────┼───────────┤││確定│94年3月18日│同左│94年5月17日│94年10月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伍月│參月│貳月│貳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勞役折算標準│││││└───────┴───────────┴───────────┴───────────┴───────────┘┌───────┬───────────┬───────────┬───────────┬───────────┐│編號│伍│陸│柒│捌│├───────┼───────────┼───────────┼───────────┼───────────┤│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拾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4年2月23日│94年3月4日至94年10月│94年3月5日採尿時回溯│94年8月2日、94年9月││││21日│96小時內某時起至94年10│15日、94年9月17日│││││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4年度偵字第5027號│94年度毒偵字第1657號││95年度偵字第43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1674號│95年度訴更字第2號│同左│95年度易字第996號││實│││││││審├───┼───────────┼───────────┼───────────┼───────────┤││判決│94年8月26日│95年5月29日│同左│95年10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1674號│95年度訴更字第2號│同左│95年度易字第996號││決│││││││├───┼───────────┼───────────┼───────────┼───────────┤││確定│94年10月6日│95年6月19日│同左│95年11月2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貳月│肆月又拾伍日│貳月又拾伍日│伍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勞役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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