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九號
上訴人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瑞村 律師住彰化縣○○鎮○○里○○路○段○○○巷○號複代理人 陳慧烈 律師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三、證據:
乙、被告方面:理由
甲、程序方面: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丙、結論: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郭千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