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О四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判決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指定辯護人部分漏載,自應於補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