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高雄分院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右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依上開法條規定,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法官黃仁松
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