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易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四五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顏志銘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顏基典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