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一五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秀媚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伊格那提爾斯設計有誠泰銀行莊敬分行│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元│DC0三0三一0│九十一年五月十日││││限公司 陳志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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