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四號及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七號刑事判決書各一件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審閱無訛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