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哲誼(原名游永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7號;106年度執字第8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哲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哲誼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又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即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亦即另定之執行刑,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合(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72年台非字第47號、59年台抗字第
367號判例、103年度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105年09月05日至105年│105年08月26日│105年08月30日至105年││犯罪日期│09月19日││0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829號│字第1732號│第8046號│├───┬────┼──────────┼──────────┼──────────┤││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2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33│106年度審訴字第635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6年09月22日│106年10月12日│├───┼────┼──────────┼──────────┼──────────┤││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33│106年度審訴字第635號││判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1月04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489號│第19059│第85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