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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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70號原告 陳李美春 原告 陳建宗 原告 陳建宏 原告 陳彥瑋 原告 陳彥宇 原告 陳彥琳 兼上列3人法定代理人 王淑如 上列7人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 律師原告 陳建呈 原告 陳姿樺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王秋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朝茂 等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30日為訴之變更追加,就追加之訴(聲明第2項)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加計聲明第1項訴訟價額165萬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萬6,520元,扣除已繳納1萬7,335元,應補繳44萬9,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