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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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11號原告 鄭世宇 被告 連明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㈡、證據:原告未提出證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明確。
二、查被告迄今未由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原告亦未對其提起自訴,即本件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科查註紀錄(載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1頁)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苑文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