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1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陳長酉
       劉海鳳
       黃依能
       李俊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零玖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劉
海鳳、黃依能、李俊成就被告陳長酉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所
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60
萬元、10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
上開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而如附表所示土地供擔保部分之公
告現值合計為1,011,71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低於所
擔保之債權額,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
示土地之價額為準,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
1,011,716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11,7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1,0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10,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
├──┼─────────┼───────────────────┤
│1│嘉義縣○路鄉○○段│120元/㎡1,727.03㎡1/15=13,816元(│
││48地號│元以下四捨五入)│
├──┼─────────┼───────────────────┤
│2│嘉義縣○路鄉○○段│170元/㎡5,870㎡1=997,900元│
││49之49地號││
├──┼─────────┼───────────────────┤
││合計│1,011,716元│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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