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營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廖怡婷
       郭俊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
麻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移送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謂:本分局員警於民國103年3月11日22時許,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之摩
卡登護膚館執行搜索,在該店7號包廂內發現被移送人從事
性交易。經員警詢問後,被移送人均坦承約定以1小時新臺
幣(下同)1,800元代價,由被移送人乙○○為被移送人甲
○○提供洗澡、按摩及性交易服務,而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爰依法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從事性交易者,處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專處罰鍰或
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
應即作成處分書,同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查本件
被移送人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案件,乃屬專
處罰鍰之案件,依上開條文規定,移送機關應自行作成處分
書。從而,本件移送機關移送本院為裁定,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由移送機關應依法另為處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92條,刑事訴訟法
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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