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嘉弘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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