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19號
上訴人即被告  戴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文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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