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9號
原 告 黃建福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日上午12時30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本人親自到庭
,並提出數份有原告親筆簽名文件原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