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003號
原   告  甘永昌
訴訟代理人  甘鈺甄
       陳韻如
被   告  余寶珠
       戴進智
       羅家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家儀
       鄭林秀霞 (即 鄭慶隆 之繼承人)
       鄭容青 (即鄭慶隆之繼承人)
       鄭陽順 (即鄭慶隆之繼承人)
       鄭加明 (即鄭慶隆之繼承人)
       鄭富仁 (即鄭慶隆之繼承人)
       王政建 (即 王瑞薰 之繼承人)
       王民慶 (即王瑞薰之繼承人)
       王政育 (即王瑞薰之繼承人)
       王金仁 (即王瑞薰之繼承人)
上九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張武雄   住新北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鄭林秀霞、鄭容青、鄭陽順、鄭加明、鄭富仁承受鄭慶隆之
訴訟。
准許王政建、王民慶、王政育、王金仁承受王瑞薰之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鄭慶隆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死亡,
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查,而鄭慶隆之繼承人即鄭林秀霞、鄭
容青、鄭陽順、鄭加明、鄭富仁業於105年4月7日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另被告王瑞薰則於104年9月2日死亡,有除
戶謄本附卷可稽,而王瑞薰之繼承人即王政建、王民慶、王
政育、王金仁亦於105年4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
均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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