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廖孟涵
被 告 張齊恩 即陽光美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廖孟涵
被 告 張齊恩 即陽光美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