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調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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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166號
原 告 王貿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益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
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又原告現於法務部矯
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須另繳提解費1,33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
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