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55號
聲請人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述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94年度除字第4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營業部│93年9月15日│28,000元│AL0000000││││ 吳東興 ││││││├──┼─────────┼─────────┼───────────┼─────────┼────────┼──┤│002│同上│合作金庫銀行營業部│93年10月15日│28,000元│AL0000000││├──┼─────────┼─────────┼───────────┼─────────┼────────┼──┤│003│同上│合作金庫銀行營業部│93年11月15日│28,000元│AL0000000││├──┼─────────┼─────────┼───────────┼─────────┼────────┼──┤│004│同上│合作金庫銀行營業部│93年12月15日│28,000元│AL0000000││├──┼─────────┼─────────┼───────────┼─────────┼────────┼──┤│005│同上│合作金庫銀行營業部│94年1月15日│28,000元│AL0000000││├──┼─────────┼─────────┼───────────┼─────────┼────────┼──┤│006│同上│合作金庫銀行營業部│94年2月15日│28,000元│AL0000000││└──┴─────────┴─────────┴───────────┴─────────┴────────┴──┘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