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沒收。
事實
一、乙○○因急需用錢而欲向他人調現,而其本人亦無支票可供借款之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在位於台北市○○區○○路○○○巷○號一樓明峰皮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峰公司)之工廠辦公室抽屜內,竊取其祖父丙○○所有之空白支票乙張(付款人為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石牌分社、帳號六六三-八號、票號PH0000000號),得手後據為己有(竊盜部分未據告訴)。乙○○復意圖供行使之用,同時在上址盜用明峰公司及丙○○之印章,加蓋印文於前揭支票上,嗣持往台北市○○街、林森北路附近之某泡沬紅茶店內,在該支票內偽填金額新台幣四萬元、發票日期為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等應記載事項,偽造如附表所示發票人為「明峰公司、丙○○」名義之有價證券支票後,並背書交付不知情之甲○○調借現款而行使之,甲○○再持該支票向丁○○調現。後因丙○○發現該支票遺失,旋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向上開銀行辦理掛失止付,嗣丁○○屆期將該支票提示兌現,惟因業經掛失止付且印鑑不符而未獲付款,經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函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偵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自承在前揭時、地竊取被害人即其祖父丙○○之上開空白支票,且盜用「明峰公司」及「丙○○」之印章,加蓋印文在前揭支票內,並在該支票內填載如附表所示之發票日期及金額,嗣持該支票向甲○○調現四萬元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辯稱:事先已經祖父丙○○同意,始簽發上開支票云云。惟查,被害人丙○○已到庭證稱:伊係因發現公司支票忽然遺失三張,乃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當時不知何人將票拿去使用,故辦理掛失止付,被告因怕伊知道,未經其同意而開立支票,若伊知悉被告需要用錢,即不會讓被告如此做等語無訛。衡情證人丙○○與被告乙○○係祖孫至親,苟被告簽發前揭支票確經被害人丙○○之同意,丙○○豈有向銀行申報票據遺失,以致被告因而獲罪之理。況丙○○事後得知該支票係由被告竊取使用後,已當庭表明原諒被告,是證人丙○○顯無故意設詞構陷被告之可能,其所為證言應屬可採。又倘若被告確經丙○○之同意始開立前揭支票等情屬實,豈會發生支票印鑑不符之情形,是被告所辯其事先已經丙○○同意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持前揭偽造支票向甲○○調借現款,甲○○再持之向丁○○調現之事實,亦據證人甲○○、丁○○分別證述在卷。此外,復有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函、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支票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盜用印章乃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持偽造之支票向甲○○調借現款,其詐欺行為係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當然結果,亦不另論。另被告因年少識淺,一時急用又乏法律知識致罹重典,但其已在該支票加以背書,足見其無意解免應負之票據責任,且僅填載金額四萬元,犯罪情狀尚屬輕微,惡性亦非重大,且犯罪後尚知悔悟,被害人丙○○亦表明願原諒被告,犯罪情狀非無可憫之處,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五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繆卓然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提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票號│發票人│發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銀行│├─────┼─────┼─────┼─────┼─────────┤│PH0000000│明峰公司│87.10.28│肆萬元│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丙○○│││社石牌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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