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林東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焦經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