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承熹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