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張上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甲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91,3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