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889號
附帶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宗益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謝正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
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1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附
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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