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600號
原   告  廖婉如
原告因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山林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8,400元,應繳裁判費
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10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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