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27號原 告 林壬松 被 告 王金彪 即王 廖明珠 之繼承人 王仁杰 即王廖明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高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