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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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27號
原   告  林壬松
被   告  王金彪 即王 廖明珠 之繼承人
       王仁杰 即王廖明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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