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88號
原 告 吳書豪
被 告 邱詠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借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惟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信義區
,有原告所提被告戶籍謄本(現戶全戶)1紙附卷可參,故
本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