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銘杰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桃簡字第339號與被上訴人龍翔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7月1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