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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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229號
原   告 昱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棟銘
被   告 斯鎂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運費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6月27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146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
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乙份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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