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宇文培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
柒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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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