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74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剛股
被 告 徐兆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
17日所為105年度竹東簡字第74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被告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
度毒偵字第2120號),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
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載
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上開
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