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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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飛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三六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1、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二百九十七萬三千七百二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陳述:如後附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刑事部分被訴詐欺取財罪案件,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聶齊桓法官帥嘉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陶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