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
許世烜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複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被告丁○○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杜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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