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二法庭(二樓)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證明起訴狀所稱:「因被告為魚販,原告想要吃魚,被告也要拿錢」及「九十三年二月間被告甚至將食物倒掉也不願意予原告食用」等事實。
三、原告本人請親自到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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