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鄭渼蓁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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