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三三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三三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附表:
~F0~T32┌─────────────────────────────────────────────────────────────┐│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三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謝孟青彰化商業銀行博│000000000│叁萬元│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CF七四四六三八│││││愛分行│六七00│││一││└─┴────────┴───────┴─────────┴────────┴───────────┴────────┴──┘

更多裁判書